| 广州两"作弊"大学生状高母校终审胜诉 |
|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08-16 09:27:35)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编辑:陈苗苗 |
新华网广州8月16日电(吴俊、谢珂)广州大学的两名学生因在英语四级考试中请“枪手”代考,广州大学勒令两人退学,并注销了其毕业证。两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学生一审胜诉,学校不服,上诉到广州市中级法院。广州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1999年9月,刘瑞(化名)和林刚(化名)考入广州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2002年6月和12月,二人请了同班同学陈某作枪手代替二人参加英语四级考试,顺利过关。2003年6月,替考事件败露,广东省教育厅在临发毕业证的前几天,通知广州大学停发两人毕业证。 2003年11月,二人委托律师向广州大学校长发了律师函;2003年6月18日,刘瑞和林刚领到了毕业证。但在这期间,广州大学已调取二人试卷,将其送交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做字迹鉴定,鉴定显示二人作弊。校方在2004年3月向二人邮寄处理函,要求“本人立即携带毕业证书回校办理结业处理手续”。由于二人不肯交回毕业证,校方在2004年6月10日通报,对两人作勒令退学处分,随后送交广东省教育厅备案,并在网上注销了二人的毕业证。刘林二人随后将广州大学告上法庭。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于今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称广州大学注销原告毕业证书的行为违法,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出具本科毕业学历证明;判决撤销广大作出的对原告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判决广州大学在判决生效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评定。 广州大学不服,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其行为是学校内部对学生的行政处分,该案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范围。 今年8月10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广州大学并非行政机关,它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处分,对学生的受教育权造成影响,这并不属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既然没有法律明文禁止,该处分行为应当作为行政诉讼案件来处理。(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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