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粤人大代表建议从法律专业人士中选拔地方法院院长 |
|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4-10-25 08:27:12)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编辑:魏晓航 |
新华网广州10月25日电 某些法院院长、副院长的法律素质甚至低于初任法官!针对极少数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法律素养不高的现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表示,以后在法院院长、副院长的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坚持以“从法官中择优提出人选”为主。下级法院的初任法官人选包括院长、副院长人选,都必须报上级法院审核同意后才能任命。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可能有人做法官做不了,但是却做了法院院长。”在今年广东省“两会”期间,广东省人大代表袁古洁等人提出应该提高地方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任职条件的建议。她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01年修改《法官法》,提高了担任法官的标准,即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据介绍,由于《法官法》本身的缺陷,担任地方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等职务不必经过考试,也不要求必须从法官中选任,而可以从其他具有法官条件的人员中选任。因此,在某些地区,一些不具备法律教育背景和缺少法律实践经验的干部,也被任命为法院院长、副院长,成为法官的管理者。 此外,在任命法院院长、副院长时,对《法官法》规定的“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的要求,没有从严掌握。某些地方干部虽然曾在具有法律性质的单位工作过,但实质并未从事法律工作。 所以代表们建议,广东省高院应对法官素质从严把关,凡是中级和基层法院的院长和副院长人选都必须上报广东省高院审核;应从法律专业人士中,按高标准、高要求选拔中级和基层法院院长和副院长,绝不能过度强调行政级别。 对于代表们反映的这一情况,广东省高院非常重视。他们在答复中分析了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一是国家有关规定和解释过于宽泛,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地方只看干部的工作经历,而不重视实际法律工作能力;二是法院人事管理实行块块管理,即地方党委主管和上级法院协管。而有的地方党委又不大注意沟通、协调,未事先征求上级法院意见,就自行决定法院干部的任免、调动。 尽管《法官法》中关于“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的规定有些笼统,但省高院表示,他们在实际操作中将正确理解这一规定,坚持在法院院长、副院长的选拔任用工作中,以“从法官中择优提出人选”为主,以“从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为辅。 另外,对于目前任命中的一些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省高院和中级法院也将作出严格规定:下级法院的初任法官人选包括院长、副院长人选,必须报上级法院审核。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不能审核同意。对未经审核同意而擅自任命的,广东省高院将与其上级主管部门严肃查处并纠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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