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频道 ( 08-11 08:43 ) 新华网广州8月11日电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通报了一件以合同约定规范不正当竞争的案例:东莞市美时家具厂与昱龙塑料厂以合同约定,昱龙厂员工不得向美时厂员工请客吃饭贿赂,否则就要承担违约金50万元及总货款20%的赔偿金?笏椒⑸蹩罹婪祝朗背峁┝?3盘双方员工一起吃喝娱乐的录音、录像带,要求昱龙厂赔偿106万元。吃吃喝喝是否要赔106万元?法院两次审理都对美时厂的赔偿要求说"不"。 据了解,从2000年12月起,美时厂与昱龙厂产生了产品采购合作关系。2002年11月,双方签订了"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协议,内容为昱龙厂不得向"美时"职员行贿或提供饮食、服务,以换取特别优待,若发现,"美时"即可与之断绝商业往来,并把所有货款充公。 2003年3月,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如果昱龙厂遇到"美时"雇员索取或收受任何礼物、金钱或其它物品及服务等利益,不拒绝或主动提供的,构成商业贿赂,"美时"有权随时终止双方的任何合约,并直接从应付昱龙厂的货款中扣取违约金50万元,并且昱龙厂的赔偿额不低于"美时"向其已经采购货物总金额的20%。 2003年4月,昱龙厂以"美时家具拖欠货款1443971.53元未付"为由诉至东莞市人民法院。"美时"承认拖欠货款时却认为,昱龙厂员工违反了合约,因为两厂员工多次一起吃喝和娱乐,昱龙厂并未拒绝,因此昱龙厂应承担违约责任。"美时"还当庭提供了其部分员工的证言以及13张录音、录像光盘,这些光盘中有11张是录像,其中10张反映双方当事人的员工在一起吃喝娱乐。"美时"厂以违约反诉昱龙厂应赔偿1060788.5元。 在庭审及上诉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争辩。昱龙厂认为:"美时"约定的合同表面上似要防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但其真实目的是布下陷阱逃避债务。而且对双方职员在工作之余的私人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也属非法。"美时"提供的录像光盘来源不明,且系私录偷拍,不具有合法性。"美时"则认为,之所以长达几年一直向昱龙厂采购产品,与昱龙厂对"美时"人员请吃请喝和请娱乐有直接因果关系,它直接导致"美时"员工利用手中的职权为昱龙厂谋取不正当利益。 东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美时"的证据证明力不充分,因为证人、证言均为自己公司内部员工,光盘中的吃吃喝喝也并不能证明双方就是因公在吃喝。其次,双方签订的第二份"补充合同"有违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 一审后,"美时"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近日,中院再次审理判决,双方约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条款属于当事人可自由约定的范畴,条款有效,但对于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则认同了一审的判决,最终仍然判令"美时"清付拖欠货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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