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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深圳将建立引咎辞职制度

广东频道 ( 08-05 08:23 )

    新华网深圳8月5日电(记者 李南玲) 记者日前获悉,已四易其稿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条例草案)将在本月提交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在全国地方法规中率先引入引咎辞职制度和免职制度,从而使法规更具有刚性约束力。

    据了解,条例草案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引咎辞职:违反条例规定,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违反条例规定,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条例草案还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例,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相关部门给予免职或辞退处理。

    条例草案还规定,国有企业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其最后审批人和主要责任人员,将由其主管部门一律给予免职处理,并由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依法查处。这六种情形是: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擅自决定投资性支出、对外借出资金、贷款或贷款担保;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财务总监联签的规定,擅自决定支付限额以上资金等;在产权转让中,不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在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中,不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进行资产评估及评估备案,或越权核销资产损失,不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擅自决定人员安置和经济补偿的方案;违反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管理规定,发放规定外的各种补贴和奖金,授意财会人员或中介机构做假账,夸大或少报经营利润、隐瞒亏损;不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招投标等。

    条例草案还大胆借鉴了香港廉政署的有关规定,规定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应将反腐败教育列入法制教育必修课的重要内容,培养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廉洁诚信意识。草案同时借鉴新加坡、韩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有关举报、保护举报人和有关非国有公司的预防职责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完)



  来源: 新华网广东频道  编辑: 崔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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