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频道 ( 07-30 08:22 ) 新华网深圳7月30日电(记者 李南玲) 深圳一犯罪团伙四度犯下绑架大案,勒索事主“天价”赎金,折合人民币6000万元,最终难逃法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8日以绑架罪一审判处主犯李强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余9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6年到14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98万元、港币43万元及财物退还给被害人,其余赃款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2月7日晚9时许,该团伙成员李强、张静伟伙同赵俊杰(已判刑)等人在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锦龙花园附近绑架了美籍华人陈某,向被绑架人家属勒索600万美元。同月16日下午,陈某趁看守他的赵俊杰熟睡之际逃脱并报警。公安机关将赵俊杰抓获,李强、张静伟则趁机逃脱。 2002年1月21日,李强指使同伙张静伟、刘勇、张汝民、陈亚永及“老孙”(在逃),在福田区辛城花园假冒公安人员持枪绑架了单某,向其索要赎金港币1300万元。同月30日,单某的朋友黄永强在深圳某大厦交付赎金910万元。李强收到赎金后,即通知刘勇释放单某。 2002年11月22日,李强、刘勇、马穴辉(在逃)绑架了印尼华人黄某,次日,李强等人向黄某索要赎金港币143万元、新币46万元,收到赎金后,李强通知刘勇将黄某释放。 2003年春节期间,李强、刘勇、张静伟策划再次绑架单某。同年4月7日,李强、刘勇、张静伟伺机绑架单某的女朋友程某,随后向单某索要赎金180万元港币。4月10日下午,单某在交付赎金180万元港币后,李强将程某释放。 法院认为,李强等10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绑架他人勒索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