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频道 ( 04-23 08:02 ) 新华网广州4月23日电 广东省建设厅、监察厅近日出台《关于防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从多方面保障拆迁居民的利益,其中规定被拆迁人坚持选择将来回迁原址的,须在拆迁前向被拆迁人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的价款。 该项《通知》要求,凡是城镇房屋拆迁项目,包括市政及公用设施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在当地土地交易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公开上网竞价方式进行出让,不得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为由,降低拆迁补偿和安置标准。拆迁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必须全部用于房屋补偿安置。城镇房屋拆迁项目实施中,因被拆迁人与拆迁单位就拆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被拆迁人可申请裁决。有关部门须在限定时间内作出书面裁决,未经行政裁决的房屋拆迁项目,不得强制拆迁。 《通知》规定各地级以上市,应尽快成立估价专家委员会,专门受理被拆迁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协商不成的拆迁估价技术鉴定。拆迁单位用于异地产权调换的房屋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若被拆迁人不愿意前往居住,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拆迁单位不得拒绝。对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特别要审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否落实,拆迁计划和方案的可行性,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价值多少,补偿多少,要由专家来评估,而选哪些专家,则由居民自己挑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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