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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港澳资本参与国有外贸企业改组改造

广东频道 ( 01-19 08:51 )

  ——CEPA与广东外经贸(之二)

  新华网广州1月19日电(广东频道记者 车晓蕙)CEPA正式实施后,将会出现港澳资金进入广东的第二次高潮,与前一次高潮以制造业转移为主体不同,这次高潮则以港澳服务业向内地渗透、扩展、转移为特征。根据CEPA规定,对港澳投资者在内地申请设立外贸公司的门槛已较现行国家政策大大降低,因此引入港澳资本参与改组改造国有外经贸企业进入一个新的机遇期。

  事实上,几年前广东省已出现外资成份的外贸公司。1996年原外经贸部出台《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设点暂行办法》,首次允许外资进入我国外贸行业,并在上海浦东和深圳组建了5家合资外贸公司作为试点;1997年由港资企业棗利丰集团在广州番禺投资设立了大型商贸中心棗利联仓行,并经营进出口业务;1998年中粮集团在维尔京群岛注册了境外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收购了广东省的高明食出和珠海的一家外贸公司。

  但就广东省几家中外合资外贸公司来说,经过几年的运作后其经营情况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到目前为止,深圳的两家合资企业虽仍在运作,但企业效益并不理想;番禺利联仓行已停止分销业务运作;由于中粮集团经营方向的转变,一直没有把高明食出纳入其战略管理范畴,使其运作机制没有实质性突破。

  这些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经营不理想,主要原因一是合资公司适用政策的定位不清,在报关、增值税等问题上究竟按国有外贸企业还是三资企业对待目前尚未明确。二是合资双方在经营目的、管理方式上存在相当大差异,中方希望借船出海,外方目的在于进入中国市场,使双方在业务经营上难以沟通和磨合。三是国家对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限制过多,对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的设立等方面限制过死,使中外合资外贸公司难以开拓业务。

  为进一步鼓励外资进入设立外贸公司,2003年年初商务部发布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对1996年的试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大大降低了进入门槛,而CEPA的签署也对港资进入外贸领域的要求更作了进一步的降低。最近广东省政府《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意见》明确:“省属国有企业中的国有产权可全部或部分协议或通过拍卖的方式实行有偿转让、出售,转让或出售给本企业内部经营者、管理技术骨干和职工,以及其它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个人,也可转让或出售给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外国投资者),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这为港澳资金在CEPA的框架下,进入广东省省属国有外经贸企业参与他们改组改造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引。

  结合相关政策,当前引入港澳资金改组改造国有外贸公司有“三大障碍”亟需破解:一是“门槛”有待进一步降低。商务部出台暂行办法取消了试点限制,并将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从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降低到5000万元人民币,取消了原对外方要求的申请前一年营业额在50亿美元和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3年以上等到要求。在CEPA中由现行政策要求外资方在最近3年对华平均贸易额不少于3000万美元,降至对港资的不少于1000万美元,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降至2000万元人民币。但我国目前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已实行登记备案制,流通型外贸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也只需要100万元,与此相比港资进入内地外贸领域的注册资本要求仍然过高。在CEPA框架下,广东省国有外贸企业吸收外资的机遇较内地其它省份有更大机遇,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允许广东在这方面“先行一步”,将审批权下放给省级行使,简化环节,提高效率。

  二是报批手续繁杂,进出口管理各环节运作细则待明确。如在市县一级设立的中外合资外贸公司,须经过层层上报,耗时耗力,大大削弱了港澳资金进入的吸引力。而在企业获准设立后,如海关、税务等进出口管理的相关部门没有明确的运作细则,需国家有关部门从政策上进一步清晰。

  三是港澳企业对国有外贸企业缺乏足够认识。由于长期受保护,国有外贸企业的运作模式很难为外资企业所理解,港澳计财企业普遍对国有外贸企业资产负债、经营的透明度和规范性等缺乏信心,制约着港澳资本参与改组改造的积极性。随着CEPA启动,将有大批港澳服务机构进入广东,应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使企业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并在经贸洽谈活动中重点推介相关项目,以全方位、多渠道、深层次地推动港澳资金参与广东省国有外贸企业改组改造。(编辑/李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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