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频道 ( 12-17 08:42 ) 新华网广州12月17日电(欧阳永晟 广东频道记者 蔡国兆) 广州市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由事后审查调整为前置审查,并确立了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须广泛征求公民意见的制度。 今天,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广州市政府工作 《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原则、审查程序、审查处理结果及有关救济手段;有关监督办法和法律责任等详细的规定等。《规定》最大的变革就是将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事后审查调整为前置审查。此前,对部门规范性文件实行事后审查的方式,具有滞后性,因而常常在违法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得到纠正之前,已经造成了损失。改为前置审查后,将保证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立法质量,从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降低行政运作成本。 《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广泛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建立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 《规定》还专门对如何进行社会监督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并答复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另外,《规定》还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过程中,预设了一道部门内设法制机构的审核、修改程序,以发挥内设法制机构的作用,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规定》还特别规定在制定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设定行政收费项目,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责编/翟秀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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