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频道 ( 11-08 08:14 ) 新华网广州11月8日电(高涛 广东频道记者 黄玫) 广州市国税局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陆续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据了解,前三季度已经受理并减免该项税款160多万元。 广州市国税局副局长邓少兰介绍说,为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广州在各区专门开设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截至今年9月底,国税系统共受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减免税24户,减免税款163.84万元;办理下岗失业人员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免税18.8万元,已退税18.96万元;办理814户下岗失业人员,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1.2万元。 此次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的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 员。从2003年1月1日起,销售货物月销售额在5000元(含)以下,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月销售额在3000元(含)以下,或按次(日)销售额在200元(含)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 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和审核,在2005年底前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认定和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责编/魏晓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