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频道 ( 11-04 08:08 ) 新华网广州11月4日电(杨晓梅 广东频道记者 肖文峰) 从本月3日起,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郑洪钧等36名被告人走私“红油”(香港地区专用的添加红色染色剂的免税柴油,俗称红油)一案,将一连数天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是迄昨为止全国海关系统破获的最大一宗“蚂蚁搬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洪钧与被告人郑金宁于1998年下半年,密谋利用其承包经营的广州番禺新宝发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船只来往香港之际,走私柴油(俗称“红油”)回番禺销售牟利。经前期走私柴油成功后,被告人郑洪钧、郑金宁指使被告人郑金强专门负责与香港青山合记石油有限公司、义利有限公司、永华油船公司联系购买柴油货源;被告人麦惠芳负责记录走私柴油数量、收取油款和与香港油公司联系货源、对外付汇、给船员发工资;并先后纠合被告人钟淦辉、梁全根、黄秋汉和何建铭、李伟雄、吴松辉(均另案处理)等人,购买或租用船只,雇请船员和专门在海上监视执法人员的行动情况并随时向走私分子汇报的人员,利用来往港澳小型船舶、渔船、“三无”船舶等船只,从香港沙洲水域偷运柴油入境到广东番禺、中山、东莞等地,销售给被告人梁伟勤、郭明生和周胜(已死亡)、梁任根、梁穗佳(均另案处理)等人,由被告人欧瑞享、麦惠芳收取油款后,通过被告人江银妹非法付汇给香港油公司,从而大肆进行走私活动,牟取暴利。 公诉机关在3日上午进行的庭审中,对该案各主要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分别的具体陈述。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郑洪钧共参与走私柴油226432.222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33715234.06元。其他各被告人分别参与走私柴油200余吨至19万余吨不等,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3000余元至1.1亿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郑洪钧等36名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郑洪钧、郑金宁、麦惠芳、郑金强、欧锐享、梁全根、钟淦辉、黄秋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据了解,该宗走私普通货物案共涉及80余名被告人,广州中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分6案陆续对各被告人进行审理,并根据查明的事实,择日对各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责编/魏晓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