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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25日一审宣判

广东频道 ( 09-26 09:13 )

   新华网广州9月26日电(广东频道记者 肖文峰) “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25日在广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广东亿安集团副总裁、财务总监李鸿清等5人因犯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分别判刑2年3个月至3年半不等。据悉,这是广东省首起以此罪名判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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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年10月至2001年2月间,广东亿安集团董事局主席、法人代表罗成(另案处理)通过亿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控股的欣盛、中百等多家公司划拨资金人民币18亿余元,以及在多家证券营业部通过股票质押融资人民币19亿元,用于买卖亿安科技等多种股票。其中,通过上述炒股公司控制的700多个股东账户在全国54家证券营业部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亿安科技”股票交易,使其在最高峰时持股额占“亿安科技”股票流通股的80%以上。致使“亿安科技”股票价格也相应由最初的每股7.55元跃升至最高的每股126.31元,创造了证券交易的“奇迹”。而亿安集团公司在也凭此非法盈利人民币近4亿6千多万元。

    2001年1月10日,鉴于“亿安科技”股票出现的种种异常行为,中国证监会宣布调查涉嫌操纵“亿安科技”股价一案,对持有“亿安科技”股票的主要账户进行重点监控。同年4月,中国证监会对“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长时间联手操纵“亿安科技”股价的欣盛、中百、百源和金易等4家公司被揪上前台,它们因违反《证券法》第71条、74条的规定,构成了该法第184条、第190条所述的禁止行为,被证监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49亿元,另外还罚款4.49亿元。

    2001年7月至9月,亿安集团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鸿清等5人先后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被广州市检察院以涉嫌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罪提起公诉,今年3月26日,广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李鸿清等5人明知亿安集团是在操纵“亿安科技”股票,仍积极参与,严重影响了“亿安科技”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侵害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在今日的判决中,原广东亿安集团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鸿清被判刑3年6个月;原广东亿安新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职员罗健梓被判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原广东亿安集团资本运营监管部经理程冰芳被判2年9个月;原广东亿安集团资本运营监管部职员何新祥、王琦分别被判刑2年3个月。(责编/崔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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