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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弹性"架构弱势群体保障性住房租赁体系

广东频道 ( 09-05 07:38 )

  新华网深圳9月5日电(广东频道记者 李南玲) 深圳市在加强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管理中,用弹性手段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出租房的租赁管理体系,使本市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有保障。

  根据深圳的实际,向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最低收入且住房困难的“双困”家庭和其他需保
障的特殊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以货币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向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经济适用出租房实行实物配租。其承租对象的认定以家庭收入标准为依据: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在深圳没有房产、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等家庭总资产市值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最低收入家庭,以及具备同样条件、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等家庭总资产市值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低收入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可后,前者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后者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当年同地段同类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20%;经济适用出租房的租金标准为当年同地段同类住房指导租金的50%。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其配租面积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申请货币配租的家庭,由主管部门参照市场租赁直到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人均15平方米。低收入家庭申请经济适用出租房的配租面积人均不得超过20平方米,户均不低于30平方米。

  为了保证有限的保障性住房能始终为确实困难的家庭提供帮助,深圳特别强调对此类出租房的监督管理。已享受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出租房的,如果家庭人均收入如超过当年深圳市最低收入或低收入标准线,则对实行租金补贴的家庭在6个月内停发补贴,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出租房。

  这种弹性管理还体现在要求获得廉租住房家庭每年度续约前两个月内要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报家庭上年度收入情况。市、区主管部门每年会同民政、街道、税务、组织人事、金融等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出租房政策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等定期予以检查。被检查的家庭如有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租金补贴或者配租住房的,由主管部门停发租金补贴或者收回已配租的住房,并取消其两年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深圳还规定,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并且不得改变房屋用途、转租或转让承租权,违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迁出已配租的住房。(责编/魏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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