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8月20日电(华鸿敏) 记者昨天从教育部门获悉,新学年起将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新的学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统一编定学号,学号与学生公民身份证号相同。未办理身份证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编定临时学号;不得实行固定阶梯式能力分班,不得设重点班、实验班;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
不得设重点班、实验班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将于今年9月正式实行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转学学生应凭学生入学注册通知或转学注册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而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义务教育各年级实行常态编班,不得实行固定阶梯式能力分班,不得设重点班、实验班等;编班结束后,原则上不允许调班,学生因学科能力以外的原因确需调班的,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可以调班,但每学年每班调班人数不得超过该班学生数的3%。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跳一级。
学籍号与身份证号相同
在学生学籍方面,东莞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指出,为方便学生学籍的管理,从今年9月份开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号与学生公民身份证号相同,未办理公民身份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编定临时学籍号。据介绍,对服刑、被收容教养、转入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相应其他帮教措施以及休学、辍学、出国的18周岁以下儿童、少年,虽然其已不在本校就读,学校应保留其学籍,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保留学籍的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学生。
公办学校不得招复读生
根据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的学生。
在升学方面,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东莞市教育局方面特别指出,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学校也只能根据中小学生处分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不得劝退或开除学生。
教育部门还表示,对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可由学生家长到学生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要求,学校根据家长要求开具《转学联系函》,家长凭《转学联系函》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再按照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学生转学函》和《转学注册通知书》,学生家长凭《学生转学函》到学生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出手续,凭《转学注册通知书》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注册手续。按规定,转出手续一般应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毕业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