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4月17日电(许蕾 陈伟秋 林甲松)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率从7月1日起调整,昨日(16日)正式发布的《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常年徘徊在制度外的“老工伤”纳入保障范围,工伤新政还降低缴费、提高了待遇。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崔仁泉详细解读《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规首次允许一次性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年限最低不少于10年。
逾4000名“老工伤”受惠
据介绍,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依据是2004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然而,现有的工伤认定条款过于原则、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不够明确、劳动能力鉴定范围不够明晰、工伤医疗护理费缺乏标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标准和支付办法较难操作,未参保企业中的工伤职工权益难以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好。《规定》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对此前未作出具体规定和需要细化、补充的内容作出了规定,以解决企业“老工伤”问题为重点。
“老工伤”常年徘徊在制度之外,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崔仁泉透露,此次将“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障问题纳入社会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不需用人单位额外出钱,减轻了企业负担,惠及人员将达4000多人。
根据《规定》,“老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在工伤医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和评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旧病复发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后死亡的,其供养亲属享受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本市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前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并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现确需生活护理依赖的工伤职工,可按护理依赖程度等级,发给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的生活护理费;在工伤医疗期内需要医疗护理的发给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的医疗护理费。
每人每月最高少缴24元
崔仁泉表示,《规定》没有使用国家设定最高为2.0%的上限比例,且剔除了1.2%这一费率档次,从而降低了部分行业的缴费率。如建筑业、铁路运输、道路(陆地)运输等行业,由原来的1.5%降低为1.0%;水上捕捞(渔业、渔服务业等)、农、林、牧服务业、市政工程、地质勘查等行业,由原来的1.2%降低为1.0%.降低幅度最大的为缴费工资总额的0.5%,最少的为缴费工资总额的0.2%,用人单位平均每人每月可少缴费6—10元。
同时,《规定》也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作了安排,工伤预防工作做得好、工伤发生率低的用人单位,就可以在原行业缴费率的基础上降低缴费率。降低幅度最大的为工资总额的0.3%,最少的为0.05%,用人单位每人每月可少缴费1.5—9元。
崔仁泉说,部分行业通过《规定》降低行业缴费率及浮动费率制度,用人单位每人每月可少缴工伤保险费7.5—24元。新缴费率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
供养抚恤金改由基金支付
“《规定》还明确,允许一次性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并按从优原则规定了计发年限,最低不少于10年。”崔仁泉解释,非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工亡职工,其供养亲属书面申请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另外,由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负责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规定》还从多方面提高了待遇水平。例如,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原来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调整为60个月;增设医疗护理费,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计发;增设在职伤残补助金,因工伤残造成职工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等。
●亮点逐个捉
1.补缴欠费后可补支待遇。参保单位在3个月内为全体欠缴职工办理补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工伤职工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后,其所在单位依法破产、关闭时,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明确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两者之间的差额部分。
3.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工伤职工重新就业并参加工伤保险,伤(病)情加重后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4.在对复杂的伤病职工进行工伤认定时,必须先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伤情与病情的关联性进行技术性鉴定。
5.明确伤情危重、因工死亡职工善后处理待遇标准和支付期限,这对从速妥善处理疑难、重大伤亡事故意义重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