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4月8日电(倪明史剑)2007年广州建设工程事故有一半出自临时性建筑和小工程!记者昨日从市建委获悉,一部针对监管“空白”的新规即将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新规(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此类工程的建设管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失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临建发生安全事故19起
据统计,2007年广州市临时性建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及村镇农民建房过程中,共发生安全事故19起,累计死亡16人,伤5人,占2007年全市各类建设工程发生事故起数的56%,死亡人数的46%。
市建委起草了《关于加强我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即将按立法程序拟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区政府要建立层级工作考评
《通知》要求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全面统筹,负责本辖区临时建筑和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包括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工作),要定期进行拉网式检查。
各区(县级市)既要成立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如建设办或建管站),负责日常质量安全的技术管理和监督检查。还要组建建设工程巡查队伍,负责查处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工程建设过程中超用地红线和超规划批准的规模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制止。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层级工作考评机制,对辖区内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的临时建筑和限额以下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评价。
违法建设工程不予供水供电
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将有关资料报送属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领取临建和小型工程开工备案证明。各有关单位要依职责对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工程实施严格监管,对偷建、抢建建成的违法建设工程,不予供水、供电,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房屋出租登记等,共同治理此类工程的违法建设行为。对在查处违法建设中有失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