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珠海1月16日电(郭秀玉) 从2006年12月26日起,珠海市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建设费。市物价局规定,今后任何单位都不得再向用户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此类费用,之前有合同(包括管道燃气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供气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收取管道燃气建设费可继续按合同执行。
据《珠海特区报》报道,记者昨天从市物价局获悉,根据省物价局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为规范珠海市管道燃气价格,市物价局要求在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建设费后,管道燃气企业的管道燃气建设费用可记入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小区管道燃气建设费用计入房价,不得在房价外收取。
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今后按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核定。管道燃气企业维护、更新供气设施发生的维修费、折旧费以及计算装置校验、更换和强制检定等合理支出均计入燃气经营成本费用,不得在气价外另向用户收费。另外,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可采用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气价等价格形式,具体价格由管道燃气企业拟定方案,报市物价局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后再报市政府审批。
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做好管道燃气建设费政策的衔接,对原已缴交管道燃气建设费的用户拟在制定管道燃气正式销售价格时予以一定期限内适当的气价优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