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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严控"官员下海"辞职条件

广东频道 ( 06-16 08:43 )

    “官员下海”在广州这个沿海开放城市成了一件越来越时髦的事儿,短短4年间,广州就有29名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下海”。这些“仕而优则商”的官员们会不会运用昔日的权力作为生意场上的筹码?越来越多的官员加入会不会扰乱生意场上的公正与公平?广州市日前召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强调“官员下海”要严加审批。

    据统计,2000年1月至2003年12月,广州共有29名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下海”,其中包括市管局级领导干部8名和处级领导干部16名。这些领导干部“下海”后部分到了民营企业,部分到了大型企业集团。

    广州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长苏志佳说,领导干部辞职“下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常的人才流动,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有的处级、科级领导干部未经组织批准就擅自离岗;有的辞职后直接受聘于原管辖地区或所管业务范围内的企业;有的领导干部辞职后从事的经营性活动超出了中央的规定范围等。

    为此,苏志佳指出,领导干部辞职“下海”必须正确指引,加强规范。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苏志佳强调,在审批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下海”时,要严格把握辞职条件,严格履行程序,对擅离职守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已经辞职“下海”的人员,要按照中央“三年两不准”的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妥善解决。 (完)

    

    



  来源: 民营经济报  编辑: 魏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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