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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州时代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袁梅香及原审被告增城市新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5-12 17:39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30326号

增城市新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广州时代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袁梅香及原审被告增城市新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本案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1)粤01民终3032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变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袁梅香向广州时代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租金(租金标准为1830元/月,以以上计算总额的60%计付)、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租金(租金标准为915元/月,以以上计算总额的60%计付)、2018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1日的租金(租金标准为2013元/月,以以上计算总额的60%计付)及上述时段的租金滞纳金(滞纳金分段计算,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以每月租金1830元为本金,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以每月租金915元为本金,2018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1日以每月租金2013元为本金,均从上一个月9日起至付清当月租金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滞纳金以不超过租金本金为限,并以计算总额的60%计付)。三、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四、驳回广州时代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615元,由袁梅香负担1193元,广州时代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负担2422元;反诉费2119元,由袁梅香负担1101元,广州时代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负担1018元。二审受理费3241元,由袁梅香负担581元,广州时代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负担266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陈雪莹)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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