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粤01执6631号
梁海、梁万琦:
申请执行人从化市兴丰贸易有限公司、曾伟平与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民终3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从化市兴丰贸易有限公司、曾伟平支付款项75,290,000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142,690元(暂计)。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40127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执 行 员:赵法官 联系电话:020-83211042、020-83211055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