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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广州长湘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汪洋、李娜、湖南新裕洮水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1-10-13 15:20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1381号

    广州长湘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汪洋、李娜、湖南新裕洮水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广州长湘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汪洋、李娜、湖南新裕洮水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138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一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115891955.44元及利息29291221元(上述合计145183176.44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自2021年8月1日起以115891955.4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为止;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前述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原告对本案抵押物即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之一共计315处房产(建筑面积合计为15221.53平方米,具体详见附件《广州长湘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案抵押物清单》)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3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新审判大楼第82法庭(新大楼三楼东区)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李庆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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