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5949-5951号
钟旒晖、王荣光、张玉芬: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分别与被上诉人钟旒晖(5949号)、王荣光(5950号)、张玉芬(5951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三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5949-59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