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1民初1330号
广州伟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兆与被告广州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伟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初13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
本案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