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民终18350号
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海榆、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枫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方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谢海榆、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终183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枫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州枫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