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7)粤01执监13号
广东恒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食品企业集团公司:
本院在办理原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申请执行广东恒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食品企业集团公司借款、保证合同一案过程中,于2003年4月16日作出(1999)穗中法民执字第4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本院的(1997)穗中法经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1999)穗中法民执字第498号民事裁定错误且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监督,请求撤销该民事裁定。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粤01执监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于2003年4月16日作出的(1999)穗中法民执字第498号民事裁定书。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该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该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