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民终19010号
李镇兰、包林甫、包利区:
上诉人黄学军因与被上诉人李镇兰、原审被告包林甫、包利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终1901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李镇兰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包林甫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上诉人李镇兰负担。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