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民终18416、18417、18418、18419号
罗汉强、何志云:
本院受理上诉人廖锦文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民委员会及原审被告罗汉强、何志云、袁国炜、林艳芬租赁合同纠纷四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终18416、18417、18418、18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四案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8416号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16元,18417号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1664元,18418号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964元,18419号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11元,均由上诉人廖锦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