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民申458号
张少青、张锦娜: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陈逢加与被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浩城、张少青、张锦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申4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民申458号
张少青、张锦娜: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陈逢加与被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浩城、张少青、张锦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申4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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