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强清11号
广州市金昌工贸公司:
申请人广州钢管厂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市金昌工贸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又无财务账套,该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注销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广州市金昌工贸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强清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终结广州市金昌工贸公司强制清算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