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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提高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增幅达12.9%
2008-02-20 07:31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新华网广州2月20日电(记者 杨霞) 广东省政府近日颁布了一项通知,再次调整提高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提高12.9%,五个档次中最高的达860元/月、最低的是530元/月,标准水平居全国前列。    

    记者19日从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获悉,广东省政府颁布了《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再次调整提高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同时提高了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五个档次,分别为860元/月、770元/月、670元/月、580元/月和530元/月。其中广州执行最高的第一类标准,从原780元/月提高到860元/月。新标准将从今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执行第二类标准,汕头、惠州、江门执行第三类标准,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执行第四类标准。最低的第五类标准530元/月只限于执行第四类标准的市所属的部分欠发达县及县级市执行。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陈斯毅说,调整后,广东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居于全国前列。由于深圳有地方立法权,对最低工资调整有自主决定权,这次全省调整范围不包括深圳在内。深圳每年调整一次,去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最高一档为850元/月。    

    广东省上一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间为2006年9月1日,当时是广东省第七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也是广东省历史上提高幅度最大的一次,平均增幅为17.8%。劳动保障部门表示,力争从2008年起,广东连续三年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广东此次调整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近期经济增长、就业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制定的,调整后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提高12.9%,每个类别增长率超过10%,其中第五类增长最快,提高了17.8%。《通知》在要求各市原则上统一执行省确定标准的基础上,首次允许有条件的地区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但明确不得下调标准。(完)

 
( 责任编辑: 聂剑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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